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
某公司網站發佈
“測名助運”等迷信內容廣告
公司被罰20萬元
公司認為處罰過當
整改後可否減免罰款?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13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網路違法線索,於2020年8月20日決定立案。
經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原告廣西某網路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網路科技公司)所發佈的網站首頁上標有“算網”“民族品牌”“CCTV專訪”等內容,首頁的“寶寶起名”選項下,有“寶寶起名套餐”,其頁面下標有“為什麽要找大師測名?”“最大的作用就是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助運效果遠比普通八字起名強,遇事順利,運氣好。只有算網有,同行沒有這個服務。預測最準,效果最好。預測精準到事情發生的具體月份。”等內容;“算網”網站首頁的“關於算網”選項下,有“算網榮譽”,頁面下標有“企業榮譽”“國務院特批算網為‘中國民族品牌’”“算網獲選為起名行業‘中國民族品牌’,入圍企業需經由國家專家團的嚴苛評審,並綜合多家媒體以及網民投票得出結果。入圍 ‘中國民族品牌榜 ’的企業有360手機衛士、農夫山泉、三全食品、小米科技公司等”等內容。
某網路科技公司向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備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證書》等材料,並對案涉網站進行頁面修改,刪除了相關機構名稱。
經過召開網路聽證會,聽取了某網路科技公司的陳述、申辯,復核審查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2月8日作出南市監處罰〔2021〕第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80號處罰決定),認定某網路科技公司於2015年自行設計、設立“算網”網站,在該網站上發佈上述廣告內容,構成發佈含迷信內容廣告及發佈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宣傳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某網路科技公司停止發佈廣告,罰款二十萬元。
某網路科技公司因對處罰事實的認定及處罰幅度不服,向南寧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南寧市政府於2023年4月5日作出南府復議〔2021〕5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56號復議決定),維持了處罰決定。
某網路科技公司不服,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80號處罰決定及南寧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
法院審理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發佈廣告,是否受《廣告法》調整的問題。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應具備三個特徵:
一是媒介特徵,即商業廣告應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發佈。互聯網廣告的發佈媒介是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等互聯網媒介,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發佈;
二是行為特徵,即商業廣告是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介紹方式實現廣告的目的,所謂介紹,即廣告通過前述的媒介形式發佈後,受眾能接觸、了解廣告內容;
三是目的特徵,即商業廣告的目的是推銷其商品或者服務,即誘導廣告受眾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
本案中,從形式上看,某網路科技公司是在其公司自行設立的“算網”網站上發佈案涉廣告內容,該內容的發佈媒介和形式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從行為模式上看,任何人均可直接通過網路搜索方式,無需密碼等特殊條件即可進入案涉“算網”網站,瀏覽到上述宣傳內容。從目的上看,該宣傳內容能夠引發消費者對該公司產品或者服務的直接聯想,具有誘導消費者購買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之可能。因此,某網路科技公司發佈廣告屬於商業廣告,應受《廣告法》調整。
關於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發佈迷信內容廣告及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宣傳的行為。《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八)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對於迷信的定義,並未有統一的表述,通說認為迷信是對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盲目崇拜,是對客觀世界的一種虛幻的歪曲反映,是愚昧落後的表現,而與之相對的是唯實、求真、科學的論證和推理。
本案中,某網路科技公司發佈廣告內容:“為什麽要找大師測名?最大的作用就是讓孩子贏在起跑線,助運效果遠比普通八字起名強,遇事顧利,運氣好。只有算網有,同行沒有這個服務。預測可精確到事情發生的具體月份。”一個人的姓名,承載著父母長輩的殷切愛意及美好期盼,家長亦會採取各種方式為孩子起名,某網路科技公司舉證了其公司確實存在測名服務,且“算網”網站的該項測名服務獲得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品登記證書》等肯定,因此名字測算與傳統的鬼神迷信存在一定程度區別,但上述廣告用語中涉及“測名助運”“助運效果遠比普通八字起名強”“預測可精確到事情發生的具體月份”等內容,並沒有科學論證和依據,違背求真、唯實的科學精神,屬於迷信的範疇,不應提倡。而某網路科技公司在“算網”發佈的“國務院特批算網為中國民族品牌”內容,本質上就是想讓廣告受眾產生該廣告宣傳的內容已經國務院審核的假象,從而為其宣傳的真實性“背書”,最終達到更好地推介其提供的測名服務的目的,且某網路科技公司並無證據證明“算網”曾獲國務院審批認可,因此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發佈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宣傳及發佈迷信內容廣告的行為。
關於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處罰裁量是否適當的問題。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對某網路科技公司處以罰款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但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網路科技公司涉案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未予以正確、適當認定其符合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對其的處罰幅度和數額與其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涉案金額等不相當,該處罰明顯不當,法院綜合以上情形酌情調整處罰金額為10萬元。南寧市政府作出56號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但未在復議決定中對於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幅度明顯不當的問題予以糾正,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法官說法
一個人的姓名,承載著父母長輩的殷切愛意及美好期盼,起名方式五花八門,隨著科技不斷發展,起名網站或起名軟件亦應運而生,本案由起名測算網站的廣告宣傳用語引發的行政訴訟,涉及迷信、使用國家機關名義宣傳、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比例等多個社會熱點問題,法院判決明確了《廣告法》和《行政處罰法》之間的銜接適用問題,認為行政機關執法過程應符合《廣告法》《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及趨勢,對中國相關市場行為未有具體法律法規或者行業規範的情況下,應持包容態度,監督以規範發展為主,懲戒需結合合法合理性審查兼顧比例原則。本案綜合考慮原告的涉案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酌情調整處罰金額為10萬元,判決變更被訴處罰決定的罰款金額及撤銷了復議決定。判後,原告積極繳納了罰款,向法院表達感謝,案件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彰顯法院審判智慧,以案為鑒教育引導廣大商家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既能點睛又誠信知法,促推行政機關精細裁量標準,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