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進行心理咨詢11天後自殺身亡”一則話題登上熱搜,再次引發網友關注。
2021年10月22日,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的葛菲(化名)在小區18樓天臺墜亡。事發前10天,葛菲曾向心理咨詢師發出自殺傾向的求助信號,而其在自殺傾向出現前一天均接受過“脫敏治療”。
葛菲自殺後一個月,葛菲母親楊敏(化名)一紙狀書將粟雲(化名)、於歡(化名)所在的北京明心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心公司”)訴至法院。2023年11月13日,該案一審宣判:葛菲自殺死亡系外在因素與其內在病癥相互作用的結果,其中案涉咨詢行為,即兩次脫敏治療是次要原因,被告應對原告因葛菲死亡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雙方對判決結果都不滿意,分別上訴。2024年3月和6月,二審兩次開庭審理。
2025年3月17日,潮新聞記者聯繫到楊敏,她告訴記者,目前在等待民事訴訟二審判決,判決後將會馬上啟動刑事訴訟。3月18日,潮新聞記者聯繫到明心公司媒體聯繫人曹先生,他表示公司方對一審判決結果是不滿意的,主要是公司方認為其中存在一些事實不清楚,甚至是不實的地方。
來源:央視網
女子經過心理咨詢後還是從18樓一躍而下
2013年,25歲的葛菲第一次出現精神異常。在楊敏的記憶中,女兒走在路上突然大哭大喊聲稱“有人追殺她”。在派出所,楊敏見到的是磨破腳後跟仍無所覺、向民警哀求“保護爸爸”的女兒。
一年前,葛菲父母離婚。直到這時,楊敏才知道女兒曾目睹父親和第三者的親密照片。而葛菲心中,父親一直是精神偶像般的存在,她渴望得到有重男輕女傾向的父親的認可。
2017年,葛菲被北京安定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下文簡稱“雙相”),這是一種抑郁癥狀和狂躁癥狀交替發作的慢性精神疾病。
後續,心理咨詢逐漸成為葛菲最重要的治療手段之一。2015年,葛菲開始在明心公司處接受心理咨詢,由粟雲提供咨詢服務;2020年12月,經粟雲推薦,由公司更為年輕的工作人員於歡提供咨詢服務。由於歡接手,此後粟雲每月一次、於歡每週一次為葛菲提供咨詢。
根據一審判決書顯示,2021年9月27日,於歡給葛菲進行所謂的脫敏治療。在第一次脫敏治療後,葛菲多次向栗超和於歡表示自己有自殺衝動,脫敏治療後非常難受,並詢問是否與脫敏治療有關係等內容。2021年10月11日,於歡為葛菲進行心理咨詢,並進行了第二次脫敏治療。
根據葛菲治療病例記載,2021年9月30日,主訴“有強烈自殺衝動……嘗試跳樓被他人阻止”;2021年10月12日,主訴“……嘗試從二層跳樓被阻止……每次經過脫敏治療後都會導致情緒不好,出現自殺觀念”。上訴病例記載時間均在兩次脫敏治療後。
2021年10月18日,葛菲再次出現自殺行為,被週圍市民救下並報警。當天,本應由粟雲為葛菲進行心理咨詢,這也是她生前最後一次咨詢。咨詢後,粟雲提出讓客服發送《UCLA孤獨量表》《社交回避及苦惱量表》《貝克抑郁自評量表》和《父親在位問卷》。
在楊敏看來,這些量表可能是壓垮葛菲的最後一根稻草,尤其是《父親在位問卷》,再次觸及了她內心最深的傷口。楊敏曾問起葛菲量表結果,葛菲語氣低沈地說:“太絕望了。”而這次量表結果顯示:“貝克抑郁量表剛剛貼著中度(抑郁)的線。”
在第二次脫敏治療後的第11天,2021年10月22日一早,葛菲從十八樓縱身一躍,結束了本應繼續綻放的人生。
來源:央視網
一審判決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女兒離世後,楊敏開始回想,究竟是什麽導致了葛菲最終選擇自殺。“脫敏治療前,她從未採取過實際自殺行為。”楊敏覺得,這或許與葛菲接受的兩次脫敏治療有關。於是,楊敏一紙訴狀將明心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書中,楊敏作為原告主張,被告工作人員於歡不具備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的資格;對葛菲進行的脫敏治療已超出心裡咨詢範圍,屬於法律禁止的心理治療內容;且使用了錯誤的咨詢方法導致葛菲自殺行為出現;同時,被告處工作人員在知曉葛菲自殺情況後,未進行危機干預並採取措施,導致葛菲最終死亡結果發生,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被告明心公司辯稱,被告及被告處心理咨詢師在向葛菲提供心理咨詢服務過程中不存在侵權行為,與葛菲自殺身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他們提供的理由為:2017年9月12日起,國家不再對“心理咨詢師”職業進行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心理咨詢行業不再是準入行業,現在心理咨詢師相關證書只能起到有限的輔助參考作用,並非從事心理咨詢行業所必須。同時,經過針對性的培訓,於歡已具備甚至超出了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取消的二級心理咨詢師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並認為指派於歡向葛菲提供心理咨詢服務並無不妥,且葛菲及其家屬也從未對於歡的專業能力提出過任何質疑。因此,明心公司認為,葛菲在接受心理咨詢服務之前就患有嚴重的抑郁癥,同時在生活中承受著工作學業、情感婚姻、原生家庭的沈重壓力,這是導致其自殺的根本原因。並且,明心公司還指出,在於歡向葛菲提供服務前,葛菲已多次產生自殺傾向。
法院則認為,於歡不符合進行心理咨詢的執業要求。不過,法院明確認為,於歡為葛菲進行心理咨詢時所做的咨詢記錄難以判斷記錄內容真實性,且不能判斷於歡是否按照規範方法、步驟進行具體操作,再結合於歡在葛菲咨詢反饋後不斷調整、降低脫敏難度的事實,不能認定其咨詢方法的使用操作規範,視為過錯。此外,法院還認定明心公司工作人員對葛菲的危機干預不當,存在過錯,即對葛菲自殺行為的危機干預缺失、滯後。
因此,一審判決書認定,葛菲患有的雙相情感障礙是一類自殺風險很高的精神心理疾病。本案中,儘管被告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對葛菲的精神產生了直接刺激,但該刺激僅為葛菲自殺行為的推動原因;而葛菲自身疾病發生在先,結合其病癥類型、特點及發展,是自殺死亡發生的根本和基礎原因。因此,法院認定葛菲案涉損害結果系外在因素與其內在病癥相互作用的結果,其中案涉咨詢行為屬葛菲自殺死亡結果發生的次要原因,被告應對原告因葛菲死亡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心理咨詢師在脫敏治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
針對一審判決中提到的“於歡不符合心理咨詢執業要求”以及“採用系統脫敏技術的行為不當”兩項認定,曹先生表示:“目前我們無法回答是否認可這兩點。”曹先生指出,一審判決後公司選擇上訴,是因為對判決中的部分認定存在異議。他還提到,由於涉及患者隱私,許多事實細節不便公開。
曹先生多次強調,作為心理咨詢機構,是不會去違法的。“因為我們面對的是患者,我們更會從病人的角度出發去考慮,不可能用違法手段對待患者。”他還提到,目前中國心理咨詢行業大多以公司形式存在,只要合法合規,即可開展業務。“中國這麽多的精神問題患者,醫院資源怎麽可能去完全覆蓋。”在曹先生看來,心理咨詢機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當被問及涉案心理咨詢師粟雲和於歡是否仍在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時,曹先生表示:“有一個老師基本上已經離開這個行業了。”他還提到,行業內培養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詢師需要很長時間,不僅需要專業知識,還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歷練,就像醫院的大夫一樣。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楊敏和明心公司均表示不滿並提起上訴。楊敏在二審中要求對方承擔全責,“他們的行為已超出職務範圍,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明心公司則認為,一審中存在許多事實不清的地方。
就該案件,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本案的關鍵焦點在於兩次脫敏治療與葛菲自殺身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心理咨詢師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關係,心理咨詢機構及咨詢師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付建表示,判斷心理咨詢師在脫敏治療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可以依據咨詢行為中的兩次脫敏治療對引發葛菲自殺衝動的關聯程度、產生的作用力大小,以及在咨詢行為中有無違反職業規定的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綜合這些可能的因素與女子決定自殺的作用力大小,來判斷咨詢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責任大小。”
付建還提到,《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心理咨詢人員應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服務。“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楊敏坦言,她對女兒案件的堅持,是希望引起社會對心理咨詢行業的關注,“當前社會上心理咨詢機構的心理咨詢師,魚龍混雜,很多充其量只能成為心理學以及心理咨詢愛好者。”
正如一審判決書中寫道,“中國心理咨詢行業現處於發展初期,管理相對滯後,儘管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對咨詢行為進行指引,但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可以隨意行事、不受約束。”
編輯:鄔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