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日,蘇聯最高蘇維埃7月1日通過了《關於企業非國有化和私有化原則法》,即私有化法。 在第一階段結束時(1992年),屬於聯盟所有的企業的固定生產基金的40%至50%將脫離國家直接管理的範圍;到第二階段結束時(1995年),這個比例將上升到60%至70%。 根據私有化法,國營企業可以改為租賃企業或集體企業,也可以改造成為股份公司,招標出售或拍賣,主要將由企業職工購買,其他蘇聯公民或外國公民和法人也有權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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